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
2017-07-08 11:56 来源:安全考试网aqks.net 编辑:安全考试网
(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
(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